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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连续 3 天点名讲课费

未来资讯网2025-04-04 20:27:26【旅游】59人已围观

简介

中纪委为何连续三天点名讲课费上周,中纪委官网于 12 月 3 日、4 日、5 日,连续 3 天发文点名「讲课费」。中纪委官网截图此次点名源于新修订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该条例新增了以讲课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条款,释放出对隐形

中纪委为何连续三天点名讲课费上周,中纪委官网于 12 月 3 日、4 日、5 日,连续 3 天发文点名「讲课费」。中纪委官网截图此次点名源于新修订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该条例新增了以讲课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条款,释放出对隐形变异 “四风” 问题紧盯不放的信号。党的十八大以来,经过持续深入整治,“四风” 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但高压态势之下,一些作风顽疾改头换面、由明转暗。就如以讲课费为例,现实中,一些企业或单位为达到牟利目的,往往假借学术会、科研协作等名义发放所谓 “讲课费”,实际上已成为一些行业约定俗成的 “套路”。从近年来查处的典型案例看,有的讲课费并未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大大超出了限定金额;有的打着 “讲课” 的幌子,实际并未进行授课,而是假借 “讲课费” 等名义虚列开支,套取培训经费,用于赠送礼品礼金、搞利益输送。而且,“讲课费” 的支付形式也日趋隐蔽,为逃避监督,有的采取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进行支付,交易金额越来越小、次数越来越频繁,隐蔽性极强,不易被发现。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针对 “四风” 隐形变异,完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写以讲课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条款,正是为了应对这种情况。纪检监察机关要炼就一双 “火眼金睛”,准确识别、严肃查处这类违规违纪行为。收到相关问题线索后,要判断讲课行为是否真实,有无 “光收钱不干活” 的现象;看讲课流程是否合规,讲课人是否向所在单位部门履行过报批手续,领导干部是否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如实填写劳务所得情况;还要看讲课费标准是否合理,从讲课人资金来往、异常存现等细节入手,揪出隐形变异的 “尾巴”。讲课费哪些情况算违纪无实际劳务提供,若受礼方未实际提供讲课等劳务,或劳务根本不存在,收受讲课费属违纪。中纪委明确指出,若受礼方未实际提供讲课等劳务,或者所谓的 “讲课” 等劳务根本不存在,那么此类讲课费收受行为将被视为违纪。例如,一些单位假借学术交流等名义发放讲课费,但实际上根本没有开展相应的讲课活动,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纪规定。劳务提供但费用不合理,即使提供了劳务,但收取的讲课费明显超出市场公允价值,也属违纪。同时,若自愿退出收受财物金额,可做登记上交处理。如果受礼方实际提供了讲课等劳务,但收取的讲课费明显超出市场公允价值,同样属于违纪行为。比如,在一些案例中,某医药公司在与公立医院科室主任的业务往来中,以远超相关规定标准的讲课费支付给未取得正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实际授课 4 学时却以 8 学时支付讲课费。这种行为被认定为违纪。中纪委同时说明,如果接受的讲课费明显超出市场公允价值的,自愿退出收受财物金额,可做登记上交处理(廉洁账户)。此外,《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对讲课费标准有明确规定,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 500 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 1000 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 1500 元,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各地卫生主管部门、行业学会组织也在不断出台相应文件以规范讲课费标准。例如上海市出台的更详细的讲课费标准,为各组织举办讲座提供了依据,也让专家能够理直气壮地获取阳光收入。讲课费标准如何把握讲课费的标准在不同层面有着明确的规定。在国家层面,《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对讲课费标准进行了详细说明。其中,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 500 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 1000 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 1500 元。除了国家层面的统一规定,部分省市学协会也根据实际情况发布了分类更细致的规则标准。以上海市为例,依照讲师职称不同,每学时税后费用在 200 元至 3000 元不等。比如上海市药学会规定,特邀大会报告不超过 3000 元 / 人 / 次,上海市医师协会规定病例报告授课不超过 1000 元 / 人 / 次等。这些细致的规定为各组织举办讲座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使得讲课费的支付更加规范合理。同时,也让专家们在付出劳动后能够理直气壮地获取阳光收入,实现了多方受益,值得全国各地学习借鉴。医疗领域反腐对讲课费的整治近年来医疗领域反腐力度不减,多地文件点名提及讲课费。如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防范商业贿赂行政指引》,国家卫生健康委等 14 部门印发的《2024 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以及上海市发布的《上海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细则》等。《医药生产经营企业防范商业贿赂行政指引》明确指出,法律禁止假借咨询费、讲课费、推广费等各种名义或形式给予医疗机构或其内设科室、从业人员回扣的行为。该指引根据治理医疗行业商业贿赂的有关规定,对财物的范围和给付方式进行了详细界定,包括金钱及金钱等价物、具有财产价值的各类实物,以及假借各种名义进行的给付方式。同时,还重申了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行为的惩处措施,对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贿赂他人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证照;对在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中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商业贿赂构成犯罪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承担刑事责任。《2024 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重点关注假借学术讲课取酬等方式收受回扣的问题,以 “站台式讲课”“餐桌式会议” 等为切入点,深入整治接受医药企业变相利益输送的行为。这显示了国家对医疗领域中此类隐蔽性较强的腐败问题的高度重视,通过明确整治重点,加强对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全流程的管理,确保行业的风清气正。《上海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细则》严禁以编造学术讲课虚假理由或取酬明显超过本行业学协会推荐的讲课取酬标准等方式接受利益输送。该细则为上海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划定了明确的行为底线,通过细化执业规范,加强对医务人员在学术讲课取酬方面的管理,防止利益输送和腐败行为的发生。重点关注假借学术讲课取酬等方式收受回扣的问题,以 “站台式讲课”“餐桌式会议” 等为切入点,深入整治接受医药企业变相利益输送的行为。“站台式讲课”“餐桌式会议” 等形式往往成为医药企业进行变相利益输送的手段。在这些活动中,表面上看似是学术交流和讲课,但实际上可能存在着虚假的培训内容、不合理的讲课费支付以及利益输送的问题。例如,一些医药企业可能会通过组织这些活动,邀请医务人员参加,并以高额的讲课费作为诱饵,实际上是为了与医务人员建立不正当的关系,从而获取业务上的支持和利益。为了深入整治这种行为,需要加强对学术讲课活动的监管。一方面,要严格审查讲课活动的真实性和必要性,确保讲课人实际提供了劳务,并且劳务内容与讲课费相匹配。另一方面,要规范讲课费的支付标准,防止讲课费明显超出市场公允价值。同时,要加强对医药企业和医务人员的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让他们认识到这种行为的严重性和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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